6.2 给水系统布局

   6.2.1   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是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6.2.3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4   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6.2.5   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6.2.6   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及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