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  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