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条件

本章主要是规定被选用的电抗器应符合其安装地点周围的环境条件。工程设计中选用的电抗器应当地环境条件校核。超出基本使用条件时,或向制造厂提出特殊要求,或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2. 0.1条 本条所规定的基本使用条件,既参考了有关标准,还考虑了一般电气设备的通用环境条件,并结合我国制造水平而提出。
说明以下两点:
一、海拔。本标准在征求意见时, 曾有提出将海拔不超过1000m改为1500m或2500m,理由是我国部分地区的海拔高度已超过1000m。但是考虑到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海拔高度低于1000m,如果按1500m或2500m要求将所有电抗器产品的外绝缘强度提高,势必
造成产品造价的增大,既浪费又不必要,且其它电气产品的外绝缘性能也与此不配套。故本标准仍维持1000m海拔高度不变,与国标《并联电容器》及其它电气产品的要求相一致。

二、污秽。国标《高压电力设备外绝缘污秽等级》正在修订中,现电抗器外绝缘泄漏比距仍采用2.5cm/kV;重污秽地区采用3.5cm/kV。
按《发电厂、变电所污秽分级标准》规定: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泄漏比距: 1级为2.0cm/kV;2级为3.0cm/kV;3级为4.0cm/kV。经研讨确定按国标规定取值,且运行中尚未发现有不妥之处,待今后逐步总结完善。

第2. 0.2条 设计选择电抗器,如当地环境条件与第2.0.1条规定的基本使用条件不符时,应与厂家协商解决。或提高绝缘等级,或制订防震措施,或设计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采用户内布置,加强清扫或设计上考虑设置水冲洗装置,涂用硅脂、有机硅油类涂料措施等,以加强其防污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