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路 径

2.0.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 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 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弱电线路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交叉角 ≥45° ≥30° 不限制

注: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 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架空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4 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
5 不宜跨越房屋。

2.0.4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5m。35KV和66KV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林区主要树种的生长高度。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m或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11.0.11的规定,在不影响线路施工运行情况下,可不砍伐通道。

2.0.5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绿化灌木林时,不宜砍伐通道。

2.0.6 耐张段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和66KV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5km;
2 10KV及以下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