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图样画法

  4.2.1 总平面图的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形状、编号、坐标、标高等应与总图专业图纸相一致。

  2 给水、排水、雨水、热水、消防和中水等管道宜绘制在一张图纸上。如管道种类较多、地形复杂,在同1张图纸上表示不清楚时,可按不同管道种类分别绘制。

  3 应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图例绘制各类管道,阀门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化粪池、隔油池、降温池、水表井等,并按本标准2.5节的规定进行编号。

  4 绘出城市同类管道及连接点的位置、连接点井号、管径、标高、坐标及流水方向。

  5 绘出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引入管、排出管,并标注出位置尺寸。

  6 图上应注明各类管道的管径、坐标或定位尺寸。

  1)用坐标时,标注管道弯转点(井)等处坐标,构筑物标注中心或两对角处坐标;

  2)用控制尺寸时,以建筑物外墙或轴线、或道路中心线为定位起始基线。

  7 仅有本专业管道的单体建筑物局部总平面图,可从阀门井、检查井绘引出线,线上标注井盖面标高;线下标注管底或管中心标高。

  8 图面的右上角应绘制风玫瑰图,如无污染源时可绘制指北针。

  4.2.2 给水管道节点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管道节点位置、编号应与总平面图一致,但可不按比例示意绘制。

  2 管道应注明管径、管长。

  3 节点应绘制所包括的平面形状和大小、阀门、管件、连接方式、管径及定位尺寸。

  4 必要时,阀门井节点应绘制剖面示意图。

  4.2.3 管道纵断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压力流管道用单粗实线绘制。

  注:当管径大于400mm时,压力流管道可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绘制。

  2 重力流管道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绘制。

  3 设计地面线、阀门井或检查井、竖向定位线用细实线绘制,自然地面线用细虚线绘制。

  4 绘制与本管道相交的道路、铁路、河谷及其他专业管道、管沟及电缆等的水平距离和标高。

  4.2.4 重力流管道不绘制管道纵断面图时,可采用管道高程表,管道高程表应按表4.2.4的规定绘制。

表4.2.4  管道高程表

序号 管段编号 管长(m) 管径(mm) 坡度(%) 管底坡降(m) 管底跌落(m) 设计地面标高(m) 管内底标高(m) 埋深(m) 备注
起点 终点 起点 终点 起点 终点 起点 终点
                     
                     
                     
                     
                     
                     
                     

4.2.5 取水、水净化厂(站)宜按下列规定绘制高程图:

  1 构筑物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

  2 各种构筑物必要时按形状以单细实线绘制。

  3 各种构筑物的水面、管道、构筑物的底和顶应注明标高。

  4 构筑物下方应注明构筑物名称。

  4.2.6 各种净水和水处理系统宜按下列规定绘制水净化系统流程图:

  1 水净化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

  2 水净化设备及附加设备按设备形状以细实线绘制。

  3 水净化系统设备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辅助设备的管道以中实线绘制。

  4 各种设备用编号表示,并附设备编号与名称对照说明。

  5 初步设计说明中可用方框图表示水的净化流程图。

  4.2.7 建筑给水排水平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建筑物轮廓线、轴线号、房间名称、绘图比例等均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并用细实线绘制。

  2 各类管道、用水器具及设备、消火栓、喷洒头、雨水斗、阀门、附件、立管位置等应按图例以正投影法绘制在平面图上,线型按本标准2.1.2条的规定执行。

  3 安装在下层空间或埋设在地面下而为本层使用的管道,可绘制于本层平面图上;如有地下层,排出管、引入管、汇集横干管可绘于地下层内。

  4 各类管道应标注管径。生活热水管要示出伸缩装置及固定支架位置;立管应按管道类别和代号自左至右分别进行编号,且各楼层相一致;消火栓可按需要分层按顺序编号。

  5 引入管、排出管应注明与建筑轴线的定位尺寸、穿建筑外墙标高、防水套管形式。

  6 ±0.000标高层平面图应在右上方绘制指北针。

  4.2.8 屋面雨水平面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屋面形状、伸缩缝位置、轴线号等应与建筑专业一致,不同层或标高的屋面应注明屋面标高。

  2 绘制出雨水斗位置、汇水天沟或屋面坡向、每个雨水斗汇水范围、分水线位置等。

  3 对雨水斗进行编号,并宜注明每个雨水斗汇水面积。

  4 雨水管应注明管径、坡度,无剖面图时应在平面图上注明起始及终止点管道标高。

  4.2.9 系统原理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管道以立管为主要表示对象,按管道类别分别绘制立管系统原理图。如绘制立管在某层偏置(不含乙字管)设置,该层偏置立管宜另行编号。

  2 以平面图左端立管为起点,顺时针自左向右按编号依次顺序均匀排列,不按比例绘制。

  3 横管以首根立管为起点,按平面图的连接顺序,水平方向在所在层与立管相连接,如水平呈环状管网,绘两条平行线并于两端封闭。

  4 立管上的引出管在该层水平绘出。如支管上的用水或排水器具另有详图时,其支管可在分户水表后断掉,并注明详见图号。

  5 楼地面线、层高相同时应等距离绘制,夹层、跃层、同层升降部分应以楼层线反映,在图纸的左端注明楼层层数和建筑标高。

  6 管道阀门及附件(过滤器、除垢器、水泵接合器、检查口、通气帽、波纹管、固定支架等)、各种设备及构筑物(水池、水箱、增压水泵、气压罐、消毒器、冷却塔、水加热器、仪表等)均应示意绘出。

  7 系统的引入管、排水管绘出穿墙轴线号。

  8 立管、横管均应标注管径,排水立管上的检查口及通气帽注明距楼地面或屋面的高度。

  4.2.10 平面放大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管道类型较多,正常比例表示不清时,可绘制放大图。

  2 比例等于和大于1:30时,设备和器具按原形用细实线绘制,管道用双线以中实线绘制。

  3 比例小于1:30时,可按图例绘制。

  4 应注明管径和设备、器具附件、预留管口的定位尺寸。

  4.2.11 剖面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设备、构筑物布置复杂,管道交叉多,轴测图不能表示清楚时,宜辅以剖面图,管道线型应符合本标准2.1.2条的规定。

  2 表示清楚设备、构筑物、管道、阀门及附件位置、形式和相互关系。

  3 注明管径、标高、设备及构筑物有关定位尺寸。

  4 建筑、结构的轮廓线应与建筑及结构专业相一致。本专业有特殊要求时,应加注附注予以说明,线型用细实线。

  5 比例等于和大于1:30时,管道宜采用双线绘制。

  4.2.12 轴测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卫生间放大图应绘制管道轴测图。

  2 轴测图宜按45°正面斜轴测投影法绘制。

  3 管道布图方向应与平面图一致,并按比例绘制。局部管道按比例不易表示清楚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4 楼地面线、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予以表示,管径、立管编号与平面一致。

  5 管道应注明管径、标高(亦可标注距楼地面尺寸),接出或接入管道上的设备、器具宜编号或注字表示。

  6 重力流管道宜按坡度方向绘制。

  4.2.13 详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无标准设计图可供选用的设备、器具安装图及非标准设备制造图,宜绘制详图。

  2 安装或制造总装图上,应对零部件进行编号。

  3 零部件应按实际形状绘制,并标注各部尺寸、加工精度、材质要求和制造数量,编号应与总装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