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室内环境要求

                   第一节 采光、通风

   第5.1.1条   采光
    一、建筑物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最低值外,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洞口面积。
    二、厕所、浴室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10,楼梯间、走道等处不应小于1/14。
    三、内走道长度不超过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口,超过20m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第5.1.2条   有效采光面积
    一、离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二、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三、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5.1.3条  通风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否则应设有效的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采用直接自然通风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房、浴室、厕所等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二、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8m²。炉灶上部应设排除油烟的设备或预留设备位置;
    三、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厨房,无直接自然通风的浴室和厕所等均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的净截面面积及其排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015m²;
    四、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