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烟道、通风道、垃圾管道

   第4.9.1条   烟道、通风道
    家用炉灶的烟道及室内自然通风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烟道或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二、烟道或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滞阻、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三、同层和上下层不得使用同一孔道;
    四、使用支管道连接一个总管道时,每段支管道进出口的高度差不应小于一层,支管道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015m²,总管道净截面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六、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及积雪深度等因素来确定,但至少不应小于0.60m,顶部应有防倒灌措施;
    七、每层烟通的进烟口应设密封盖,通风道的进风口应设网片。
   第4.9.2条  垃圾管道
    一、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府垂直并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内壁需光滑、无渗漏、无突出物,其净截面面积一般不应小于0.50m×0.50m。
    二、垃圾出口应有较好的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高层建筑应配合运输车设垃圾贮运室,并宜设冲洗排污设施。
    三、垃圾斗应以非燃烧体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其构造应保证在开启和投放时垃圾和臭气不致外扬,并能自动关闭密合。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宜设在专用小室内。
    四、管道顶部应有伸出屋面高度小于0.60m的排气管道,
    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05m²,并加设顶盖和网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