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管道井、设备层

   第4.8.1条   管道井
    一、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符合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二、管道井应尽可能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四、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8.2条  设备层
    一、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二、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总面积不小于地下室地板面积1/400的出风口或通风道。
    三、凡有给排水的设备层,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
    四、各种机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越洞口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