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墙身、地下室、变形缝
第4.6.1条 墙身防潮
一、砖砌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低于室内地面60mm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二、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三、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
第4.6.2条
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防水、防潮
一、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最高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回填土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二、地下室应在一个或若干个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及排水管路。
三、窗井、穿墙管沟、埋件、变形缝及墙身角隅等处,无论地下室采用防水或防潮做法均应有严密的防水措施。
四、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第4.6.3条 变形缝
一、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和建筑面层。
二、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防虫害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