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门窗

   第4.5.1条   产品要求
    门、窗的材料、尺寸、动能和质量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建筑门窗产品综合标准的规定。
   第4.5.2条  窗
    一、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清洁。
    二、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
    三、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4.5.3条
    一、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二、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三、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四、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五、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第4.5.4条  天窗
    一、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
    二、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