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门窗
第4.5.1条
产品要求
门、窗的材料、尺寸、动能和质量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建筑门窗产品综合标准的规定。
第4.5.2条 窗
一、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清洁。
二、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
三、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4.5.3条 门
一、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二、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三、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四、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五、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第4.5.4条 天窗
一、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
二、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