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 室内净高 第4.1.1条 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