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防火与蓄油设施

第5.4.1条 3~35KV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宜装设耐火隔板。

第5.4.2条 当电压等级为3~35KV时,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宜装设在两侧有隔墙(板)的间隔内;当电压等级为63~110KV时,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装设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宜装设在单独的防爆间内,并应设置消防设施。

第5.4.3条 屋内单台电气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应设置贮油设施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宜按容纳20%油量设计,并应有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事故油无法排至安全处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设施。

排油管内径的选择应能尽快将油排出,但不应小于100mm。

第5.4.4条 在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有条件时宜选用不燃或难燃的变压器。

在高层民用主体建筑中,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层的变压器不宜选用油浸变压器,设置在其它层的变压器严禁选用油浸变压器。

布置在高层民用主体建筑中的配电装置,亦不宜采用具有可燃性能的断路器。

第5.4.5条 屋外充油电气设备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以上。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池,或20%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

设有容纳20%油量的贮油池或挡油墙时,应有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当设置有油水分离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箱的60%油量。

贮油池和挡油墙的长、宽尺寸,可按设备外廓尺寸每边相应大1m计算。

贮油池的四周,应高出地面100mm。贮油池内宜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其卵石直径宜为50~80mm。

第5.4.6条 油重均为2500kg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油浸变压器最小防火净距       表5.4.6

电压等级(KV) 最小防火净距(m)
35及以下 5
63 6
110 8

第5.4.7条 当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需设置防火墙时,防火墙的高度不宜低于变压器油枕的顶端高度,防火墙的两端应分别大于变压器贮油池的两侧各0.5m。

第5.4.8条 当火灾危险类别为丙、丁、戊类的生产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变压器外廓5m以内时,在变压器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外墙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当建筑物外墙距变压器外廓为10m以内时,可在外墙上设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高度以上设非燃烧性的固定窗。

  注:3~10KV变压器油量在1000kg以下时,其外廓两侧可减为各加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