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第一节 防 火

第6.1.1条 本条各电气室的耐火等级要求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第3.2.6条的有关规定和多年来的设计经验制订的。

第6.1.2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变压器门因辐射热和火焰而烧毁,致使事故蔓延扩大。

第6.1.3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通风窗起火而烧毁,致使火灾事故扩大。

第6.1.4条 为了防止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危及附近的建筑物。

第6.1.5条 设贮油池是为了当民用主体建筑物内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减少火灾危害和使燃烧的油在贮油池内熄灭,不致使火灾事故扩大到建筑物和车间,故应设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贮油池的通常做法是在变压器油坑内填放厚度大于250mm的卵石层,卵石层底下设置贮油池,或者利用变压器油坑内卵石之间的缝隙。

第6.1.6条 挡油设施是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变压器油流窜到变压器室外,引起周围物品起火,以免事故扩大。挡油设施的材料应用非燃烧体制成。挡油设施的型式可有多种,例如:①利用变压器室地坪抬高时的进风坑兼作挡油设施;②设置挡油门;③使变压器室的地坪有一定的斜坡(坡向后壁)等。
变压器油为有污染物质,当挡油设施容量不满足100%变压器油量时,应将油排入不致引进污染危害的安全处。

第6.1.7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危及附近的建筑物。以变压器油1000kg来划分是原规范在部审会议期间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单位共同确定的,经调研和了解情况,未提出修改意见,故仍保留原条文的规定。

第6.1.8条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文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