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所址选择

第2.0.1条 本条主要从安全运行考虑乙第五款如不能避开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第七、八款中正上方和正下方系指相邻层。

第2.0.2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火舌从变压器室的排风窗向外窜出而危及燃烧体的屋顶承重构件或周围环境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致使事故扩大。

耐火等级和厂房的生产类别划分,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0.3条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多层建筑指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条文规定是为了一旦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时,不致危及大量人员,且便于疏散。此外,设置在底层是为了便于控制事故和设备的运输方便。

第2.0.4条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安全。高层建筑人员多,造价高,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严重。根据运行事故统计,油断路器造成爆炸或火灾事故都有记录,因此高层主体建筑内的变压器和高压断路器应采用具有非燃性能的,如干式或六氟化硫变压器、真空或六氟化硫断路器。

相应的防火措施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2条。

第2.0.5条 条文要求主要从安全的角度出发。

第一款是因为一般变压器和电气设备不适用于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避开时,则应采用防腐型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第二款是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燃及挑檐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而扩大事故面,这在建筑上采取局部的防火措施时还是可以的。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承重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和梁,其耐火极限为0.5h,非承重墙和楼板耐火极限为0.25h,其他支承单层的柱等则为燃烧体。

第三款中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是指该露天堆场距离变压器在50m以内者。若变压器的油量在2500kg以下时,这距离可以适当减小。

第四款是因为变压器上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易引起变压器瓷套管电闪络造成事故。如上海某电厂的一台露天变压器,因在其附近有一棉纺织厂,在变压器盖上积聚有棉花纤维,当棉花纤维聚积到一定厚度时,引起变压器带电体闪络,致使棉花纤维被点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