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第3.0.1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的规定。
   第3.0.2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表3.0.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