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抗震设计与构造要求
第一节 抗震强度验算
第6.1.1条 抗震设计应尽量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规划,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基;
二、选择技术上、经济上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力求砌块建筑体型简单,重量、刚度对称和均匀分布,避免立面、平面上的突然变化和不规则的形状;
三、减轻砌块建筑自重,降低其重心位置,保证结构整体性,并使结构和联接具有较好的延性;
四、提出确保施工质量的要求。
注:基本烈度为6度区的砌块建筑原则上不设防,但应尽量考虑上述要求。
第6.1.2条
对于多层砌块建筑可不进行地基抗震强度验算。但地基的主要受力层内如有软弱粘土层,当设计烈度为7度、8度,其容许承载力分别小于8吨/米2、10吨/米2时,宜参照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第6.1.3条砌块建筑应进行结构抗震强度验算。
一般只需考虑水平方向的地震运动,并可在建筑物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验算。
第6.1.4条 对于以剪切变形为主的多层中型砌块建筑,其水平地震荷载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图6.1.4为结构计算示意图。

结构底部剪力(总水平地震荷载)
沿高度作用于每层楼盖(质点i)的水平地震荷载
式中c——结构影响系数,c=0.45;
α——地震影响系数,取α=αmax。当设计烈度为7度时,α=0.23;当设计烈度为8度时,α=0.45。
W——产生地震荷载的砌块建筑总重量,包括恒载、雪荷载、楼面活荷载,并按下列荷载组合:恒载,取全部;雪荷载,取50%;楼面活荷载,按等效均布荷载考虑时,取50~70%,按实际情况考虑时,取全部。
Wi、Wκ——分别为集中在质点i、κ的重量,即i、κ层楼板和上下层墙重各半之和;
Hi、Hκ——分别为质点i、k的高度。底层高度H,取法如下:
(1)内外墙一般可取至基础顶面,或室外地坪下50厘米。
(2)有人防或地下室时,可算到地下室顶板上面。
(3)半地下室可取其层高一半处,但不能小于室外地坪下50厘米。
注:对受有明显弯曲作用的多层砌块建筑,应考虑弯曲作用的影响(见参考资料一)。
第6.1.5条 按第6.1.4条公式(6-1-4-2)的水平地震荷载Pi求得的各楼层地震剪力,可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附录三的原则分配。
第6.1.6条 对于重量或刚度分布极不对称的砌块建筑,应考虑地震荷载引起的扭转作用。
验算突出建筑物顶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等的抗震强度时,其水平地震荷载可取按第6.1.4条公式(6-1-4-2)算出的结果的三倍。
设计烈度为8度时,悬臂构件及长跨结构应分别取构件或结构重量的10%作为竖向地震荷载,与水平地震荷载同时作用于结构上按最不利的情况进行验算。
第6.1.7条 一般单层空旷砌块建筑的抗震强度验算可按TJ11—78进行。
第6.1.8条 验算地震荷载作用下砌块建筑的强度时,安全系数取不考虑地震荷载的数值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