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1条 砖砌体沿通缝截面和沿齿缝截面的弯曲抗拉强度试验,应采用简支梁三分点集中加荷的方法。
第5.0.2条 普通砖的砌体抗弯试件尺寸(图5.0.2-1和图5.0.2-2),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截面高度和宽度,均应为240mm。
二、试件跨度,对于沿通缝抗弯试件,不应小于720mm;对于沿齿缝抗弯试件,不应小于1,000mm,且不应小于截面高度的3倍。
三、试件的总长度宜为试件跨度加60mm。
其他规格砖的砌体抗弯试件尺寸,可按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5.0.3条 沿通缝截面抗弯的砌体试件,应立砌;试验时应将试件放平,再装到试验机或试验台座上。沿齿缝截面抗弯的砌体试件,应平砌,根据试验要求可采用一顺一丁、三顺一丁或其他砌筑形式;试验时应以长边为轴旋转90°,平移至试验机或试验台座上。试件的支座处和荷载作用处,应预先采用1∶3水泥砂浆找平,找平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宽度不应小于50mm。
第5.0.4条 加荷的设备,宜采用电动油压试验机。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由试验台座、加荷架、千斤顶和测力计等组成的加荷系统。
第5.0.5条 砖砌体试件的抗弯试验,应按下列步骤与要求进行:
一、在试件上应标出支座与荷载作用线的准确位置,并应在纯弯区段,测量截面尺寸,测量精度应为1mm。
选择三件尺寸相同的试件,测其自重并计算平均值,精确至10N。
二、在试验机或试验台座上,按简支梁三分点集中加荷的要求,使试件准确就位。
三、抗弯试验应采用匀速连续加荷方法,加荷速度应按试件在3~5min内破坏进行控制。试件破坏时,应记录破坏荷载值和试件破坏特征。
四、整理与分析砖砌体抗弯试验结果时,应注明是沿通缝截面还是沿齿缝截面,不得混淆。
若试件破坏处在跨中三分之一长度之外,应视为不正常破坏,该项试验数据应予舍去。
第5.0.6条 单个试件沿通缝截面或沿齿缝截面的弯曲抗拉强度ftm,m,应按下式计算,其计算结果取值应精确至0.01N/m㎡:

式中 ftm,m——试件的弯曲抗拉强度(N/m㎡);
Ntm——试件的抗弯破坏荷载值,包括荷载分配梁等附件的自重(N);
G——试件的自重(N);
l——试件的计算跨度(mm);
b——试件的截面宽度(mm);
h——试件的截面高度(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