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试件砌筑和试验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 砌体试验,按照试验用途可分为研究性试验和检验性试验两类。

  研究性试验的试件组数及每组试件的数量,应按专门的试验设计确定。

  检验性试验的试件组数及每组试件的数量,应由检测单位规定。但在同等条件下,每组试件的数量,对于抗压试验,不应少于3件;对于抗剪和抗弯试验,不应少于6件。

  第2.0.2条 砌体试件的砌筑,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同等级砂浆或同一对比组的试件,应由一名中等技术水平的瓦工,采用分层流水作业法砌筑,并应使每盘砂浆均匀地用于各个试件;对于检验施工质量的砌体试件,尚应在现场砌筑。

  二、抗剪或抗弯试件砌筑完毕,应立即在其顶部平压四皮砖或一皮砌块,平压时间不应少于14d。

  三、每盘砂浆应制作一组砂浆试件,每组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6件。但对同等级同类别砂浆的砌体试件,砂浆试件组数不应少于两组。如果需用砂浆试件强度控制砌体试件的养护时间,组数宜增加1~2组。

  四、砌体试件和砂浆试件,应在室内自然条件下养护28d后,同时进行试验。当日平均气温低于16℃时,尚应适当延长养护时间。

  五、砌体试件的砌筑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砂浆饱满度。当试验后检查时,对于抗压试件,每组应选3件,每件检查3个块体;对于抗剪或抗弯试件,应对每个破坏截面进行检查。

  第2.0.3条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的各项试验结果,当需要采用统计指标表示时,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当试件数量较少时,仅计算均值。

  第2.0.4条 试验采用的加荷架、荷载分配梁等设备,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其测量仪表的示值相对误差,应为2%。

  第2.0.5条 试件的砌筑和试验,应采取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仪表损坏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