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第2.0.1条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应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对于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及限值。

  第2.0.2条 极限状态可分为下列两类: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如倾覆、滑移等);

  2.结构构件或连接因材料强度被超过而破坏(包括疲劳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如压屈等)。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裂缝);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它特定状态。

  第2.0.3条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确定设计状况。

  工程结构的设计状况可分为下列三种:

  一、持久状况。在结构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的状况。持续期一般与使用期为同一数量级;

  二、短暂状况。在结构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较短的状况;

  三、偶然状况。在结构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很短的状况。

  对于不同的设计状况,可采用不同的结构体系、可靠度水准和基本变量的设计值等,分别进行可靠度验算。

  第2.0.4条 对三种设计状况,工程结构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对持久状况,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可根据需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偶然状况,可不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第2.0.5条 工程结构设计时,对各种设计状况,应按不同的极限状态确定相应的结构作用效应的最不利组合。

  第2.0.6条 对偶然状况,结构可采用下列原则之一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一、按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进行设计或采取防护措施,使主要承重结构不致因出现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而丧失承载能力;

  二、允许主要承重结构因出现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而局部破坏,但其剩余部分具有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连续倒塌的适当可靠度。

  第2.0.7条 在结构可靠度分析时,应将结构上的作用、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几何参数以及计算模型的不定性等作为基本变量。

  可将作用效应、结构抗力等若干个基本变量构成为综合变量。

  基本变量或综合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第2.0.8条 工程结构的极限状态,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式中g(·)——结构的功能函数;

    ——基本变量。

  第2.0.9条 工程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

       

  当仅有作用效应和结构抗力两个综合变量时,工程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

  g(S,R)=R—S≥0 (2.0.9-2)

  式中S——结构的作用效应;

    R——结构的抗力。

  第2.0.10条 结构不能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应为失效概率。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宜采用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失效概率与可靠指标的关系为:
        

  式中Φ(·)——标准正态分布函数;

    ——结构构件失效概率的运算值;

    β——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

  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应根据基本变量的概率分布类型和统计参数计算确定(见附录一)。

  第2.0.11条 结构构件设计的目标可靠指标,可在对现有结构构件进行可靠指标校准的基础上,根据结构安全和经济的最佳平衡确定。

  为确定可靠指标,所有基本变量的概率分布类型和统计参数,应根据足够的统计资料和工程经验,应用概率理论和数理统计方法,由各类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作出规定。当缺乏足够的统计资料时,可根据现有资料结合有充分根据的工程经验作出规定。

  第2.0.12条 对持久状况和短暂状况,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每相差一级,目标可靠指标取值宜相差0.5。

  第2.0.13条 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目标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代表值、材料性能标准值、几何参数标准值以及各相应的分项系数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