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堤防工程

   6.4.1  江、河、湖、海及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受灾后损失的大小,以及江河流域规划或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6.4.2  堤防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6.4.3  潮汐河口挡潮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表6.4.3的规定确定。

 

   6.4.4  对于保护重要防护对象的挡潮枢纽工程,如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