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乡村 3.0.1 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简称乡村防护区),应根据其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3.0.1的规定确定。
3.0.2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3.0.3 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