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村镇防洪规划

   9.5.1  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防洪规划,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邻近大型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防护对象的村镇,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9.5.2  村镇的防洪规划,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汗垸和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
   9.5.3  位于蓄、滞洪区内的村镇,当根据防洪规划需要修建围村埝(保庄圩)、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宜符合表9.5.3的规定。
   9.5.4  在蓄、滞洪区的村镇建筑内设置安全层时,应统一进行规划,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