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排水工程规划

   9.2.1  排水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
   9.2.2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并应按下列要求计算。
    9.2.2.1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9.2.2.2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9.2.2.3  雨水量宜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9.2.3  排水体制宜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小型村镇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预处理。
   9.2.4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9.2.5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迳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计。
   9.2.6  分散式与合流制中的生活污水,宜采用净化沼气池、双层沉淀池或化粪池等进行处理;集中式生活污水,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技术处理。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建设同步进行。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村镇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