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9.1
给水工程规划
9.1.1 给水工程规划中,集中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
9.1.2 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9.1.2.1 生活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2)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
9.1.2.2 生产用水量应包括乡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和农业机械用水量,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9.1.2.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1.2.4 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9.1.2.5 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9.1.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9.1.4 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量充足,水源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
2. 原水水质符合要求,优先选用地下水;
3.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安全经济,具备施工条件;
4.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9.1.5 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干管的方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应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5--10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3m。
分散式给水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