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道路、对外交通和竖向规划

             8.1 道路和对外交通规划

   8.1.1  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村镇之间的联系和村镇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8.1.2  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的道路,按主要功能和使用特点应划分为公路和村镇道路两类,其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8.1.2.1  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8.1.2.2  村镇道路可分为四级,其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8.1.3  村镇道路系统的组成,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8.1.4  集镇道路应根据其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4.1  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集镇的中心地段。
    8.1.4.2  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
    8.1.4.3  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禁止机动车穿越;路口处应设置停车场地。
   8.1.5  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镇内部穿过;对于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