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
7.0.1 生产建筑用地应根据其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状况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1.1 本标准用地分类中的一类工业用地可选择在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用地附近。
7.0.1.2 本标准用地分类中的二类工业用地应选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7.0.1.3 本标准用地分类中的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7.0.2 工业生产用地应选择在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7.0.3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0.3.1 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7.0.3.2 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镇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镇保持防护距离。
7.0.3.3 兽医站宜布置在村镇边缘。
7.0.4 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镇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燃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7.0.5 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的规划,应保证建筑和各项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并应设置消防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