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共建筑用地

   6.0.1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

 
 

   6.0.2  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3  村庄和中小型的集镇的公共建筑用地,除学校和卫生院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商业金融机构和集贸设施宜设在村镇人口附近或交通方便的地段。
   6.0.4  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人口不应开向公路。
   6.0.5  集贸设施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集贸设施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6.0.5.2  集贸设施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非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