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居住建筑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5.0.2 居住建筑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1 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5.0.2.2 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5.0.2.3 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5.0.2.4 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5.0.3
居住建筑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5.0.3.2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根据不同住户的需求,选定不同的住宅类型,相对集中地进行布置。
5.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1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5.0.4.2 居住建筑的平面类型应满足通风要求。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II、III、IV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15°;在其他气候区,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0°。
5.0.4.3 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镇防灾的要求。
5.0.4.4 宅院宜缩小沿巷路一侧的边长;宅院组合宜采用一条巷路服务两侧住户的组合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