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4.2.2 新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
4.2.3.1 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集镇不得选用。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