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构造措施
第6.3.1条 抗浪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抗浪柱的墙体应先砌墙后浇柱;抗浪柱与墙体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柱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每边伸至门窗洞边;
二、抗浪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锚入墙体基础内;
三、抗浪柱顶端应伸至近水面安全层楼板,并应与各层的圈梁或楼板有可靠的连接;
四、非孤立墙体的抗浪柱纵向配筋可采用4Φ14。
第6.3.2条 承重墙交接处必须咬槎砌筑;当内外墙交接处未设置抗浪柱时,对抗洪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房屋,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每边深入墙内不宜小于100mm或伸至门窗洞边。
第6.3.3条 安全层以下后砌非承重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000mm。后砌非承重墙体顶部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第6.3.4条 近水面安全层及其以下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处的外墙、内纵墙、房屋两端算起的前两道内横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房屋中部内横墙圈梁可隔间设置。
第6.3.5条 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圈梁应闭合;圈梁宜与楼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二、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20;当计算风速不大于17m/s时,纵向最小配筋为4Φ8,最大箍筋间距为250mm;当计算风速大于17m/s且不超过22.6m/s时,纵向最小配筋为4Φ10,最大箍筋间距为200mm。
第6.3.6条 抗洪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房屋,应在安全层以下的下列部位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带:
一、窗台标高处;
二、当内纵墙和房屋两端算起的第一道内横墙门洞上部墙体高度大于本规范表6.1.4的规定且不超过1000mm时,过梁上表面标高处。
第6.3.7条 钢筋混凝土现浇带的截面高度可采用60mm,宽度不应小于24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纵向钢筋不宜小于2Φ12;并应与抗浪柱或与其相垂直的墙体锚固。
第6.3.8条 近水面安全层及其以下的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搁置长度不应小于240mm。
第6.3.9条 当墙体的开洞率不满足本规范第6.1.5条的规定时,可在局部采用轻质材料砌筑,且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宜大于M0.4。
第6.3.10条 屋檐高度低于本规范第3.2.4条第二款关于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规定的坡顶房屋,其屋面构造宜符合本规范第八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