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基处理

   第5.3.1条  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的填筑,应根据地形地势,选择合适的场地,并应根据蓄滞洪时的稳定性,确定合理坡度,逐步填筑到规定高程。
   第5.3.2条  填筑开工前,应选择合适填料,确定填料压实系数和应控制的含水量范围,并根据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确定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必要时应通过填土压实试验确定。
   第5.3.3条  当利用填土作为建筑物的地基时,必须分层压实或夯实。压(夯)实填土的密实度、含水量应符合表5.3.3—1的规定。压(夯)实填土的承载力标准值应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试验数据时,可按表5.3.3—2选用。

 


   第5.3.4条  压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宜采用击实试验确定。当压实填土为碎石或卵石时,其最大干密度可取2.2--2.3t/m³。
   第5.3.5条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地基时、不得使用淤泥、淤泥土质、耕土、冻土、膨胀性土和有机物含量大于8%的土作填料。当采用粗颗粒土作填料时,应选用级配良好的材料。
   第5.3.6条  填土基底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除树根、淤泥、杂物及积水等,坑穴应分层回填夯实;
    二、当填土基底为不很厚的耕植土或松土时,应将基底辗压密实;
    三、遇有水田、沟渠或池塘等,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排水疏干,挖除淤泥或抛填块石、砂砾、矿碴等方法处理;
    四、当地面坡度不大于10%且土质较好时,可不清除基底上的草皮,但应割除长草;当山坡坡度为10%--20%时,应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当坡度大于20%时,应将基底挖成阶梯形,梯宽度不应小于1m。
   第5.3.7条   位于斜坡地段或软弱土层上的压实填土基础,必须验算其稳定性。必要时应采取防止填土沿坡面或滑动面滑动的措施。
   第5.3.8条  压实填土地基应采取地面排水措施。当填土堵塞原地表水流或地下潜水时,应根据地形和汇水量,做好排水工程。位于填土区的上下水道,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第5.3.9条  压实填土在压实过程中,必须分层检验其干密度和含水量。根据工程需要每100--500m²,不应少于1个质量检验点。
   第5.3.10条  当自然地面高程能满足建筑物要求,但地基内有厚度不大的淤泥或泥炭土等局部软土时,应挖除,并用碎石或石碴等回填夯实;当软土厚度较大且分布范围较小时,可设置梁、板等跨越。当表层软弱土层很薄并且处于稍湿状态时,可直接在原土表面进行夯压处理或选择合适的换填材料作为垫层。对于埋藏不深的软弱土层也可采用换土垫层、重锤夯实、砂桩、碎石桩、灰土桩等方法处理。
   第5.3.11条  垫层材料可采用级配良好的砂石、有机质含量不超过5%的素土、体积配合比为2:8或3:7的灰土及质地坚硬、性能稳定、无侵蚀性的工业废渣等。垫层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软弱下卧层验算确定。
   第5.3.12条  当地表需要处理的松散土层为碎石土、砂土、粉土、低饱和的粘性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时、可采用强夯法。对于饱和度较高的粘性土等地基,当有工程经验或试验资料证明采用强夯法有加固效果的也可采用强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