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设计计算
第5.2.1条 基础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结构类型、材料来源和施工条件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5.2.2条 基础埋置深度,应按下列因素确定:
一、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基础的型式和构造;
二、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与性质;
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四、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五、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六、蓄滞洪时建筑物基础可能遭受冲刷的深度。
第5.2.3条 当基础位于季节性冻土上时,其最小埋置深度应大于当地实测的冻结深度。对于土的冻结深度和冻胀性均较大的地基,宜采用独立基础、桩基础、自锚式基础(冻层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当采用条基时,宜设置非冻胀性垫层,必要时可在基础侧面回填粗砂、中砂、炉渣等非冻胀性散粒材料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5.2.4条 基础底面积的确定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有关条文执行外,尚应按下列两种情况的最不利组合进行验算:
一、当蓄滞洪时,上部结构受波浪力、风压力等水平荷载的影响传到基础,在洪水位以下的结构与土的自重,宜按浮重度计;
二、退洪后,在淹没水位以下的结构自重,宜按湿重度计;土的自重宜按浮重度计。土和水的自重分项系数宜取1。
第5.2.5条 在确定基础底面积时,基底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5.2.6条 地基基础稳定性的验算,应根据蓄滞洪期间和退洪后的两种情况计算。
第5.2.7条 对于支挡结构物,当所支挡的土体为粉砂、粉土或粘性土时,应根据其排水条件及退洪时挡墙后残留的静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性。
第5.2.8条 当采用砖砌体基础时,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台阶宽高比的允许值不宜小于1:1.50。
第5.2.9条 基坑开挖后必须进行施工验槽、钎探(无勘察资料时)。当下卧层有软弱土层或有异常现象时,应做补充钻探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