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基基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地基勘察方案应针对由于蓄滞洪而产生大面积地下水位上升和降落所引起的地基承载力降低、沉降增加以及局部坍方滑坡等现象,根据建筑物抗洪安全等级、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当地建筑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查明场地与地基的稳定性、持力层和下卧层的特征及其分布情况、地下水条件等。
   第5.1.2条  对于抗洪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勘察工作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地层的渗透性、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
    二、查明洪水位上升后,地基承载力、压缩性指标的变化;
    三、在粉细砂、粉土地层中,评价产生潜蚀、流砂、涌土的可能性;
    四、若地基组成为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崩解性岩土、膨胀性岩土及盐渍岩土,评价由于地下水的大幅度上升及蓄滞洪时洪水浸泡所产生的软化、湿陷、胀缩及化学或机械潜蚀等有害作用的可能性;
    五、在冻土地区,特别对于冻土地区的粘性土,评价由于蓄滞洪引起的地下水位上升加剧了地基土的冻胀性,造成基础拱裂、道路翻浆等状况的可能性;
    六、判定环境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第5.1.3条  对于抗洪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建筑物,如邻近已有勘察资料,场地土质条件比较简单,可由勘察单位根据邻近资料写出报告作为设计依据,并应进行相应的基坑(基槽)检验。
   第5.1.4条  岩土的分类和土性指标的确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执行,并应结合当地经验,根据勘察结果按本规范附录五综合确定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对于多年冻土、膨胀土等特殊土类,尚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5.1.5条  在同一房屋单元内,各基础的荷载、型式、尺寸和埋置深度宜相近。对于多层砖砌体结构的房屋,应采用基础梁,并在平面内联成封闭系统。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下的独立基础,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