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波浪要素和波浪荷载

                 第一节 波浪要素

   第4.1.1条  蓄滞洪区波浪要素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由实测资料统计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一、平均波高:

 

    二、波浪平均周期;

 

    三、平均波长Lm、wa、(m)可根据已知的波浪平均周期Tm及蓄滞洪计算水深do按表4.1.1选用。

 

   第4.1.2条  蓄滞洪淹没范围内的风区长度和主风向,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在计算蓄滞洪区内建筑物附近的风浪时,风区长度取自建筑物逆主风向至水域边界的距离。
    二、当逆主风向两侧蓄滞洪水域狭长或边界不规则或水域内有高地、村庄等时,风区长度可按下式计算(图4.1.2):

 


    三、主风向应取计算风速对应的方向,其允许偏离角为±22.5°;当地没有风向实测资料时,主风向应采用蓄滞洪期常遇大风风向。
   第4.1.3条  计算风速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蓄滞洪期内的计算风速,可根据当地气象实测资料统计或地区经验确定。
    二、当地有不少于20年的最大风速实测资料时,可通过对资料的统计分析确定,且以蓄滞洪设计水位以上10m高处蓄滞洪期一遇的10min平均最大风速为统计标准;最大风速的概率公布应按极值Ⅰ型计算。
    计算风速按下式确定:

 

    三、当地最大风速实测资料少于20年且不少于5年时,仍可按本条第二款确定计算风速,但式(4.1.3—1)中的变异系数δv宜取0.151。
    四、当地没有风速实测资料时,计算风速可按下式确定:

 

    五、有条件时,宜对抗洪安全等级一级的重要建筑物进行不同风向的比较计算,选取对建筑物风速大、风区长度大的较危险的情况,作为计算波浪要素的依据。
   第4.1.4条  蓄滞洪计算水深宜取水域平均水深,且按蓄滞洪设计水位计算,其值可根据沿计算风向各点的水深确定。
    当各蓄滞洪期间实际运行水位有变化,不同于蓄滞洪设计水位时,尚应针对可能出现的水位进行风浪荷载验算。
   第4.1.5条  在进行蓄滞洪区建筑物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验算时,计算波高的波列累积频率应取1%;1%的累积频率波高可按下式确定:

 

   第4.1.6条  无当地实测资料时,风增减水高可按下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