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设计
第3.2.1条 建筑体型宜简单。平面形状多转折的建筑物可分成若干平面形状简单的单体建筑。
第3.2.2条 单体建筑的长宽比不宜大于3。
第3.2.3条 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45m。在洪水含泥沙量大的蓄滞洪村镇地区,可根据情况适当抬高室内地面设计高度,以使清淤后的室内地面不低于室外地面。
第3.2.4条 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可根据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减水高度和建筑淹没水深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可按图3.2.4确定。图中计算波高和建筑设计水深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的规定。

二、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的设计高度:

第3.2.5条 水下楼面抗洪设计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水下楼面高度与建筑设计水深之差值不宜小于计算波高的1/2。计算波高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确定。
二、当不能满足第一款的规定或实际运行的蓄滞洪水位不确定时,应根据波浪上托力与下冲力对楼板的作用进行设计。
第3.2.6条 用作人员避洪的房屋,必须设置通至近水面安全层的室外安全楼梯。抗洪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房屋,安全楼梯宽度不宜小于1.2m;抗洪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房屋,可采用简易室外安全楼梯或钢爬梯。
第3.2.7条 蓄滞洪期间进水的建筑物,其门窗洞口设计应有利于洪水出入。
第3.2.8条 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的迎水流面和迎风面应设护坡,并应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台顶面标高应按蓄滞洪设计水位、风增减水高及安全超高三者之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