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抗洪设计基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按本规范设计的蓄滞洪区建筑物(构筑物),在处于建筑设计水深和遭受设计风浪等荷载作用下,应能维持预定的使用功能。
第3.1.2条 蓄滞洪设计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
蓄滞洪区建筑物抗洪设计和波浪荷载计算所依据的建筑设计水深,应取建筑淹没水深及与其相对应的风增减水高二者之和。
第3.1.3条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在蓄滞洪期间对抗洪减灾的重要性和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抗洪安全等级。建筑物抗洪安全等级应符合表3.1.3的要求。

第3.1.4条 建筑结构选型应根据建筑物抗洪安全等级、建筑设计水深、设计风浪要素、蓄滞洪频率、地基、建筑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3.1.5条 洪水荷载和其它荷载的组合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建筑结构抗洪设计应计算蓄滞洪时洪水进入、停留和退出三个阶段可能产生的波浪力、风压力、静水压力、浮托力及救生船只等产生的挤靠力、撞击力等;
二、对实际有可能同时作用在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组合;
三、对同一建筑物的结构构件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不利荷载情况分别进行组合。
第3.1.6条 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形式,在建筑物受水浸泡后,应保证其稳定性和使用功能。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蓄滞洪期间结构材料、装饰材料的物理(自重、体积等)和力学性能等变化,以及退洪后结构自重增加和地基承载力降低等不利情况进行,并选择相应的构造措施。
第3.1.7条 承重墙体应采用烧结普通砖实心砌筑,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砂浆强度等级通过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M5。
严禁使用生土作为承重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