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绿地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7.0.3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7.0.4.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燉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4.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²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7.0.4.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²/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²/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²/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