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工业站和港湾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矿企业、工业区或港口,根据需要可设置主要为各该企业、工业区或港口服务的铁路工业站或港湾站。
服务于同一企业或工业区的工业站数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生产流程、企业或工业区的布局、原材料来源、产品流向和企业或工业区所在位置与路网铁路的相互关系等因素确定。
第9.1.2条 工业站、港湾站位置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根据企业、工业区或港口的总布置,设在靠近大量货流入口或出口的地点,尽量避免车流在路网铁路上或企业、港区内部的折角和迂回运输;
二、考虑企业或港口线路接轨的合理性,对各作业区、分区车场和装卸点取送车有方便的条件;
三、与城镇规划密切配合,适当兼顾地方客货运输,并满足消防和卫生要求;
四、有利于和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和配合。
此外,在确定港湾站位置时,尚应考虑路港联运的便利。
第9.1.3条 工业站、港湾站的规模,应根据企业或港口经铁路的运量、运输性质、作业量和该站在路网上的作用确定。设计时应按企业或港口规划作出相应的总布置;并按分期建设的原则确定近期工程。
第9.1.4条 工业站与企业站或港湾站与港口站之间的交接作业方式和地点,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与企业或港口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