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货运设备
第8.2.1条 货运站和货场应根据货物品类、作业量和作业性质,结合生产需要和当地条件,设置铁路线路、仓库、雨棚、站台、堆货场地、装卸机械和检斤、量载、装卸机械修理、篷布修理等设备。
第8.2.2条 货物仓库、雨棚和站台宜采用矩形布置,在多雨多雪地区且作业量较大的仓库或雨棚可采用跨线布置。
站台与货物装卸线宜采用一台一线的布置形式。如货运量较大,到、发货运量大致平衡,可采用两台夹一线的布置形式。
如办理大量零担中转和到发作业,可采用三台夹两线的布置形式。
中间站沿零仓库宜设在基本站台靠站房附近,如沿零货物较少,也可与行包房合并。
第8.2.3条 作业繁忙的货场仓库或雨棚,应在靠铁路侧和靠场地的一侧设置雨篷。
第8.2.4条 办理大量零担中转作业的站台,其长度和宽度应根据作业量、取送车长度、货物中转范围、装卸作业过程和采用的装卸机械类型确定。一般情况下,站台长度不宜大于280m(不包括停车安全距离和斜墙长度)。站台宽度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18m、28m、34m或44m。
第8.2.5条 仓库外墙轴线至站台边缘的宽度:使用叉车作业时铁路一侧宜采用4.0m;场地一侧宜采用3.5m,但作业量大的零担仓库宜采用4.0m。使用人力作业时铁路一侧可采用3.5m;场地一侧可采用2.5m。
第8.2.6条 如有能自行移动的机动车辆装卸,应设置尽端式站台。尽端式站台可与平行线路的站台联合设置,也可单独设置。
第8.2.7条 普通货物站台边缘顶面,靠铁路一侧应高出轨面1.1m,靠场地一侧应适应汽车底板高度,根据具体情况宜高出地面1.1m~1.3m。
第8.2.8条 有大量散堆装货物装卸的货场可设置装车机和卸车机。根据货场发展情况和结合地形祭件,也可设置高出轨面1.1m以上的高站台或滑坡仓、跨线漏斗仓等装车设备和栈桥式或路堤式卸车线。路堤式卸车线路基面的高度,宜采用1.5~2.5m,路基面的宽度宜采用3.2~3.6m。
第8.2.9条 货物装卸线的装卸有效长度和货物堆积场(包括仓库、站台、长大笨重货物和散堆装货物场地)的长度,应根据货运量、各类货物车辆平均净载重、单位面积堆货量、货物占用货位时间、每天取送车次数和货位排数确定。堆积场的宽度应按货位排数和各类货物的货位宽度确定。常用的货物仓库可根据
设计的堆积场宽度选用9m、12m、15m或18m的跨度。
各类货物的货车平均净载重、单位面积堆货量、货位宽度和占用货位时间,可采用表8.2.9的数值。

第8.2.10条 当货场距车站较远,取送车次数较多,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在货场进口附近可设置为货场调车和临时停放车辆用的存车线。
第8.2.11条 集装箱、长大笨重货物和散堆装货物装卸线的线间距,应根据装卸机械类型、货位布置、道路和相邻线的作业性质等确定。
中间站货物线与到发线的线间距:线间无装卸作业时不应小于6.5m,改建既有车站困难条件下不宜小于5m;线间有装卸作业时不应小于15m。
第8.2.12条 货场内两站台间如布置道路和停车场地,其宽度不宜小于22m。站台与围墙间如布置道路和停车场地,其宽度可采用20m。
道路应根据搬运车辆和装卸机械类型、作业繁忙程度和作业要求等布置为单车道、双车道或三车道。货场可设1~3个大门,并应与城市道路有方便的联系。
第8.2.13条 货场内的道路、货物站台、各货区的货位和搬运车辆停留场地,宜结合土壤类别和装卸作业量等情况采用不同标准的硬面处理。对新筑路堤应采取过渡措施。
第8.2.14条 发送大量易腐货物的车站应设置始发加冰所,其位置宜设在装车地点附近。有通过易腐货流的区段站或编组站应设置中途加冰所,其位置应靠近保温车的主要车流方向并保证取送车方便。加冰所间的距离应根据气候条件和运送易腐货物列车的运行速度确定,一般情况可采用600~800km。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加冰所应设置贮冰设备或制冰设备。加冰站台的长度应根据加冰作业车数和加冰作业方式确定。
根据机械保温列车的运行经路和作业需要,在适当地点应设置机械保温车车辆段和中途加油站。
第8.2.15条 办理大量危险货物、牲畜、畜产品、水产和鲜货的卸车站或排空货车较多的编组站可根据需要设置洗刷消毒所,其规模和设备应根据洗刷消毒车辆的作业量和性质确定。
洗刷消毒所的设置地点应与其他铁路设备及居民区分开。
洗刷消毒所排出的污水、废渣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排放、消毒规定进行处理。
第8.2.16条 办理大量牲畜装卸的车站应设置牲畜露天站台、牲畜圈、饮水处和其他辅助设备。
如有通过的牲畜运输需要,在区段站、编组站或在距离100~200km的车站应设置供牲畜饮水的给水栓。
第8.2.17条 在危险货物比较集中的城市,应设置专业性危险货物货场。如危险货物较少,也可在综合性货场内设置危险货物专用仓库或货区。
专业性危险货物货场和爆炸品仓库的设置地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主要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防火、防爆、防毒和卫生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