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货运站、货场和货运设备

                第一节 货运站和货场

   第8.1.1条  货运站和货场布置形式应根据作业量、货物品类、作业性质和当地条件等通过全面比较选择。货场布置应力求紧凑,充分利用场地,并根据远期作业量留有发展的可能。一般情况可按下列规定布置:
   一、货运站可设计为通过式或尽头式,车场与货场可采用横列或纵列配置;
   二、大、中型货场宜设计为尽头式,其线路可采用平行布置或部分平行布置;
   三、中间站货场可设计为通过式或混合式。
   第8.1.2条  货运站到发线数量应根据行车量、列车性质和技术作业过程等因素确定。
    调车线数量应根据装卸地点数、作业车数和调车作业方法等因素确定。货运站到发线有效长度可根据小运转列车长度加30m附加制动距离确定;但通过式货运站的到发线有效长度应满足相邻区段线路规定的到发线有效长度。
     调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满足车列取送时最大长度的需要,但最短调车线的有效长度不宜小于200m。
   第8.1.3条  货运站和货场的牵出线应根据行车量、调车作业繁忙程度和有无专用调车机车等条件设置。当行车量和调车作业量较小或可利用其他线路进行调车作业,也可缓设或不设牵出线。
     牵出线的有效长度应按列车或车组的长度确定。在困难条件下,货运站牵出线的有效长度不宜小于列车长度的一半;货场牵出线的有效长度不宜小于200m。
   第8.1.4条  货场应根据作业量、货物品类和作业性质设计为综合性货场或专业性货场(如危险货物货场、散堆装货物货场、液体货物货场、集装箱货场和零担货场等)。
     综合性货场可根据货物品类、作业量、作业性质和货场管理的需要,划分为包装成件货区、长大笨重货区、集装箱货区和散堆装货区等。在大型货场内,还可按货物的到达、发送和方向划分作业区。办理水铁联运业务的货场,水运货区和铁路货区应分开布置。
     各货区的相互位置根据货场具体情况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布置:
      一、包装成件货区应离开散堆装货区布置,并宜在两货区间布置长大笨重货区;
      二、集装箱货区宜布置在零担与长大笨重货区之间;
     三、散堆装货区宜布置在货场主导风向下方;
      四、各货区的位置应符合现行的公安、防火和卫生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