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要求
第6.4.1条
驼峰车辆减速器的制动能力应由计算确定,并应根据设备要求另加安全量。
在机械化和半自动化驼峰溜放部分的线路上(不包括调车线),可设两级或一级制动位。设两级制动位时,其总制动能力应使最易行车在溜车有利条件下,以7km/h的推送速度解体车列时,经一、二制动位全部车辆减速器制动后,能在最后一组减速器上停住。
以铁鞋作为制动设备的调车线,在距调车线头部曲线终端不小于30m的直线上应设脱鞋器。同一线束的脱鞋器应基本在一个横断面上,根据作业要求在调车线中部和尾部可另加脱鞋器。
半自动化驼峰调车线的车辆减速器应设在直线上,其始端距调车线头部警冲标不得小于70m。制动能高可采用1.3m。
第6.4.2条
峰顶及溜放部分变坡点的竖曲线起、迄点及中点应设线路水平标桩,其位置不应妨碍调车人员的作业安全。
第6.4.3条
驼峰生产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妨碍驼峰调车人员的作业安全和了望。
二、应根据作业需要确定驼峰信号楼的数量和位置。
上部信号楼(即主信号楼)和峰顶连结员室或调车员室应设在提钩人员作业地点的同侧,其位置应保证作业人员自控制台能看清驼峰推送部分及溜放部分的车辆运行和调车场前部存车等情况。
下部信号楼的位置,应保证作业人员自控制台能看清驼峰溜放部分及调车场前部的车辆运行和场内存车等情况。
三、机械化驼峰信号楼的作业人员应能自控制台看清所操纵的车辆减速器的动作情况和车辆进出减速器的速度。
四、半自动化驼峰调车线的车辆减速器应在下部信号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