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驼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各类驼峰的主要技术设备和采用条件如下:
一、简易驼峰
调车线内宜采用铁鞋制动。道岔控制宜采用电气集中或自动集中。可设在调车线数量不小于5条,每昼夜解体车数不小于200辆的区段站和类似区段站图型的车站上。
二、非机械化驼峰
调车线内可采用铁鞋制动。道岔控制宜采用自动集中。可设在调车线数量小于16条(在我国南方地区小于20条),每昼夜解体车数小于2000辆的中、小型编组站上。
三、机械化驼峰
溜放部分应设置车辆减速器,调车线内可采用铁鞋制动。道岔控制应采用自动集中。可设在调车线数量不小于16条(在我国南方地区不小于20条),每昼夜解体车数不小于2000辆的大、中型编组站上。
四、半自动化驼峰
溜放部分应设置车辆减速器,调车线始端应设置车辆溜放速度半自动控制系统,调车线内可采用相应的调速设备。道岔控制应采用自动集中。有根据时,可设在大、中型编组站上。
五、自动化驼峰
应设有推送速度自动控制、溜放速度自动控制和溜放进路自动控制等控制设备。有充分根据时,可设在大型编组站上。
解体车数较小的中、小型编组站,也可因地制宜采用其他适当的调速系统。
注:本条调车线数量系指驼峰溜放车辆进入的线路,用调机送车进入的线路除外。
第6.1.2条 驼峰设计应按车站布置形式和运营第五年的解体作业量确定驼峰类型及技术设备;并应根据运量增长和技术设备条件考虑远期发展的可能性。如分期过渡工程复杂,应编制分期过渡的设计方案。
既有驼峰的技术改造,应首先改造不合理的线路平面和纵断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