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间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中间站应采用横列式布置。特殊情况下,单线铁路中间站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布置。
   第3.1.2条  中间站的到发线数量应根据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
    单线铁路中间站的到发线应设两条,作业量不大的可设一条。设一条到发线的中间站,连续布置不应超过两个。
    双线铁路中间站到发线应设两条;作业量较大的可设三条;个别作业量较小的也可设一条。
    根据车站性质和作业需要,下列中间站的到发线数量可较以上规定增加:
    一、枢纽前方站、铁路局局界站、双机牵引的始、终点站和长大下坡的列车技术检查站,可增加一条;
    二、单线铁路给水站可增加一条;双线铁路单向给水站可增加一条,双向给水站一般情况下可增加一条,行车量较大的(平行运行图列车对数在90对以上)可增加两条;
    三、有两个方向以上的线路引入或工业企业线接轨并有大量本站作业的中间站,到发线数量可根据作业需要确定;
    四、采用长交路时,有零摘、摘挂列车进行整编作业的中间站的到发线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