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站场路基和排水


   第2.3.1条  设计站场路基和排水,除应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外,尚应按现行的《铁路路基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3.2条  各类车站的站线中心线至路基边缘的宽度:车场最外侧线路不应小于3m;最外侧梯线和平面调车牵出线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车作业的一侧不应小于3.5m;驼峰推送线的车辆经常摘钩地段,有摘钩作业的一侧不应小于4.5m,另一侧不应小于4m。
    站内单线如联络线、机车走行线和三角线等的路基宽度:非渗水土路基不应小于5.6m;岩石、渗水土路基不应小于4.9m。
   第2.3.3条  车站位于较深的次坚石及以上的石质路堑或有支挡建筑物的地段,远期预留线路的路基如分期施工特别困难,可考虑按预留的线路一次修建。
   第2.3.4条  在易于积雪的地区,新建车站的站坪应设在路堤上。路堤高度不应小于当地十年的每年最大积雪厚度的平均值;但在任何情况下,路堤高度不应小于0.6m。如站坪处在风雪流的积雪地段,应设计有防雪设备。
   第2.3.5条  车站路基面应设有倾向排水系统的横向坡度。根据车站路基宽度、排水要求和路基填挖情况,可设计为一面坡、两面坡或锯齿形坡的横断面。
    路基面横向坡度及一个坡面的最大线路数量,应根据土的种类、道碴种类及降雨量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情况可按表2.3.5的规定办理。
   第2.3.6条  站场排水系统设计应有总体规划;并应与铁路内部和附近城镇、厂矿、公社的排灌系统密切配合,做到经济合理。改建成扩建的站场,应尽量利用既有的排水设备。

 

   第2.3.7条  排水设备的数量应根据地区年降雨量、站场汇水面积、路基土的种类、路基纵横断面和出水口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站场内下列部位,根据具体情况应加强路基排水:
    一、客运站和办理客车上水作业车站的到发线和客车整备线;
    二、蒸汽机车机务段内上煤水的整备线、待班线、机车出入段线的站段分界处附近和库前线路;
    三、货场内的仓库站台线、两侧设有站台的装卸线、车辆洗刷线、加冰线和牲畜装卸线;
    四、车辆减速器和设有轨道电路的大站咽喉区。
    此外,驼峰立交桥下的线路路基和进出站线路布置所形成的低洼处的地面积水应注意排除;必要时可设单独的抽水设备。
    改建或扩建的站场应消除路基改建部分的冻害、翻浆和道碴陷槽等病害。
   第2.3.8条  站场排水系统的设计,应使纵向和横向排水设备紧密结合,汇水面积内的水至出水口的经路最短,并尽量顺直。
   第2.3.9条  横向排水设备类型的选用:一般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利用站内桥涵排出;如无桥涵可资利用,在路基比较稳定或填方较低时,可采用横向排水槽;不宜设置横向排水槽时,可选用排水管。
    在多雨地区的站场内,根据需要,可每隔适当距离在站线的轨枕间设置小型排水涵、管。
   第2.3.10条  纵向排水设备的坡度不应小于2‰,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穿越线路的横向排水设备的坡度不应小于5‰,特别困难条件下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为避免排水设备的淤塞,有条件时,纵、横向排水设备的坡度应适当加大。
   第2.3.11条  站场内排水设备的横断面尺寸,应按1/25洪水频率的流量设计。如有充分根据,可按当地城市或厂矿采用的洪水频率进行设计。
    纵、横向排水槽的底部宽度不应小于0.4m,深度不宜大于1.2m;如槽深大于1.2m时,应适当加宽。
   第2.3.12条  当排水设备位于调车作业区、装卸作业区和工作人员通行的地点时,排水沟或排水槽应加设盖板。
   第2.3.13条  纵向和横向排水槽、管的交汇点,排水管的转弯处和标高改变处,应设检查井或集水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