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枢 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0.1.1条
 枢纽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综合分析枢纽在路网中的作用、各引入线路的技术特征、客货运量的性质和流向、既有设备状况和当地地形、地质条件,并应配合城镇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系统等全面地进行方案比选。
   第10.1.2条  枢纽建设应根据枢纽总布置图分期逐步扩建,近远结合。近期工程应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当、运营方便、工程节省和经济效益好;并应照顾发展,预留用地。
   第10.1.3条  枢纽内的车站和主要设备应根据各站的合理分工和作业需要进行配置。枢纽总布置图设计结合当地条件可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引入线路少、客货运量不大和市镇规模较小的枢纽,可设计一个客货共用车站。
     二、引入线路汇合于三点,各方向间有较大的客货运量交流,可按需要在汇合点分别设置客货共用车站、其他车站或线路所。
     三、有大量通过车流的新线与既有线成近似正交,新线上不须另建编组站者,可修建必要的车站与立交线路,使无作业列车直接通过枢纽。
     四、引入线路客货运量较大,结合城市规划和当地条件需要两个及以上专业车站时,主要的客运站和编组站可采用顺列或并列布置。
     傍山沿河等狭长地带的枢纽,对两端引线汇合处的联轨站、编组站和联络线等设施应予妥善安排,并应注意加强中部繁忙地段的通过能力,必要时可设置迂回线。
     被山河分割而城镇分散的枢纽,主要客货运设备应设在引线汇合和主要城镇一侧,必要时可在各区分别设置客货运设备。
     五、衔接线路方向多的大城市枢纽,可结合为城市和工业区服务的线路、联络线和车站的分布,研究修建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可能性。改建或扩建环形布置的特大城市枢纽,必要时可考虑设置地面(包括高架)或地下直径线。新建的环线位置,应设在市区范围以外,并为各引入方向提供灵活便捷的通路。
     具有环线(包括带直径线的环线)或半环线的枢纽,编组站宜配置在接入环线的引线上;也可配置在环线上。
     六、位于港埠、矿区等处的尽端式枢纽,编组站宜设在其出入口处,并方便各地区之间的车辆交流。
     七、按上述各种布置之一设计不能满足运营需要时,可设计成与枢纽作业量和作业性质相适应的组合布置。
   第10.1.4条  引入枢纽的新线不宜过多地直接接轨于编组站,一般情况下可在枢纽前方站或在枢纽内适当车站上接轨。
     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工业企业线群应结合枢纽布置统一规划;并考虑工业企业线共用的可能性。不利于运营或对城市有严重干扰的既有工业企业线应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统一改造。
   第10.1.5条  枢纽内与服务城市无直接关系的设备如新建编组站、机车车辆修理基地和材料厂等,宜设在市区以外。
     与车站作业无直接关系的铁路厂、段等应设在车站发展用地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