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坐标注法
    2.4.1 总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根据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右偏转,但不宜超过45°。总图中应绘制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图2.4.1)。
       
  2.4.2 坐标网格应以细实线表示。测量坐标网应画成交叉十字线,坐标代号宜用"X、Y"表示;建筑坐标网应画成网格通线,坐标代号宜
用"A、B"表示(图2.4.1)。坐标值为负数时,应注"-"号,为正数时,"+"号可省略。
2.4.3 总平面图上有测量和建筑两种坐标系统时,应在附注中注明两种坐标系统的换算公式。
2.4.4 表示建筑物、构筑物位置的坐标,宜注其三个角的坐标,如建筑物、构筑物与坐标轴线平行,可注其对角坐标。
2.4.5 在一张图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用坐标定位时,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用相对尺寸定位。
2.4.6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线等应标注下列部位的坐标或定位尺寸:
    1 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位轴线(或外墙面)或其交点;
    2 圆形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心;
    3 皮带走廊的中线或其交点;
    4 铁路道岔的理论中心,铁路、道路的中线或转折点;
    5 管线(包括管沟、管架或管桥)的中线或其交点;
    6 挡土墙墙顶外边缘线或转折点。
2.4.7 坐标宜直接标注在图上,如图面无足够位置,也可列表标注。
2.4.8 在一张图上,如坐标数字的位数太多时,可将前面相同的位数省略,其省略位数应在附注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