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电气


   第7.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距下列场所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一、甲、乙类厂(库)房;
    二、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助燃气体贮罐;
    三、甲、乙类液体贮罐
    但丙类液体贮罐可为1.2倍。
   第7.0.2条  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7.0.3条  1kV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驰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7.0.3的规定。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

 

   第7.0.4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7.0.5条  打谷场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不应采用竹管和塑料管。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置在开关箱内。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第7.0.6条  甲、乙类厂(库)房内的配电线路,应穿水煤气钢管敷设,并宜采用铜芯导线。
    公共建筑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非燃材料管道敷设。
   第7.0.7条  爆炸危险场所,应采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及部件。
    可燃物品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7.0.8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及其附属设备,应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7.0.9条  有雷击危险地区的下列建筑应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一、甲、乙类厂(库)房,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二、影剧院、体育馆等,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三、高度超过15m的其它民用建筑和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40的地区,当建筑物高度大于和等于20m时,可设置防雷保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