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消防给水
第6.0.1条
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第6.0.2条 无给水管网的村镇,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第6.0.3条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村镇的消防给水管网,其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6.0.4条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且不宜小于表6.0.4的规定。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宜小于表6.0.5的规定。
第6.0.6条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6.0.7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其它建筑不应小于2h。
第6.0.8条 供消防车或消防机动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m。
第6.0.9条 缺水源的村镇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多种形式的灭火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