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
               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第4.1.1条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1.3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