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第2.0.2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  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  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  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